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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程有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    来源:荣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时间:2013-03-14    点击量:

  自人社发〔2012〕53号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以下简称“特殊病种”)做了进一步规范,现将特殊病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申请办理:
  1、 集中办理:每年一次,2012年仍为9月,从2013年起为每年4月。县医保局统一组织体检,费用自理。年满70周岁以上、单位派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不参加现场体检。
  2、 即时办理:肝、肾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白细胞性血液病五个病种,可到医保局即时收件办理。

  二、 报销办法:
  2012年1月1日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00元/人.年。

  三、 就医、购药要求:
  纳入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应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超出特殊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规定范围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 结算和报销:
  1、2012年1月1日-6月30日,纳入特殊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特殊病种费用在9月1日至9月10日前,按原方式结算报销。从2013年起,市外就医的于次年4月份到县医保局报销,一年报一次。
  2、2012年7月1日起,纳入特殊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在“两定点”就医、购药时,只需要提供本人特殊病种持有证、医保卡,所发生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两定点”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两定点”直接向患者收取。

  五、违规处理:
  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一经查实,将暂停其医保联网结算,并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特殊病种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特殊病种待遇享受资格,并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咨询电话:620907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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