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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审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3-05-22    点击量:

  贡井区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贡井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方案的通知》(贡合管委发〔2013〕2号)结合我区2013年一季度新合资金使用情况,现调整我区新农合补偿审核细则。请务必遵照执行。

  一、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执行时间

 乡镇级医疗机构

 区县级医疗机构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机构)

 市外政府举办医疗机构


住院起付线(元)

 150

 300

 600

 600

 报销比例(%)

 75

 65

 45

 35

  二、住院费用审核 
  (一)床位费:市内外住院床位费不超过14元/天(c级病房)报销。 
  (二)诊疗项目:比例自付(包括治疗、检查、手术、麻醉、材料等药品费以外的费用)政策调整为:
  单项100-1000元费用自付50%后纳入报销(含100、1000元);
  单项1000-5000元费用自付70%后纳入报销(含5000元);
  单项5000元以上费用全自付(注明:高于5000元的单项费用对5000元以内的部分自付70%后纳入报销,超出5000元的部分全自付,即只要高于5000元最多只能1500元纳入报销,其余部分都自付)
  (三)贡井区外自贡市内政府举办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按市级医疗机构政策报销。市外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属于财政票据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按住院总费用的15%予以报销。
  (四)市内属于新合报销范围的外伤住院费用,按35%予以报销。市外属于新合报销范围的外伤住院费用,按15%予以报销。
  (五)市外住院大金额(1万元以上)的病人附大病住院调查表(村组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报销。3万元以上的病人先提供发票、出院证明复印件到新合中心,核实回复后方可报销。
  (六)二十种重大疾病补偿: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种重大疾病补偿,其中儿童先心病和儿童白血病分别按自民发(2012)80号、自卫发(2012)87号补偿政策执行(住院费用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进行报销),其他18种重大疾病按自卫发(2013)21号补偿政策执行。补偿时附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

  三、其它审核方面相关政策及要求不变。

  四、该审核细则自2013年5月1日执行,解释权归贡井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贡井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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