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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3-09-27    点击量:

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机制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通过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以及加强公立医院成本管理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从2013年10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不包括中药饮片)。
  二、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按取消药品加成前一年度的药品加成额核定。对核定的收入减少额,在医院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消化一部分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补助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纳入医保报销给予弥补。
  (一)财政补助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财政部门按核定取消药品加成额的20%足额给予专项补助(不含现有经常性财政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办法是:
  省财政按全省常住总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补助总额,具体对各地按常住人口、财力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分档给予补助。
  市(州)财政按本市(州)常住人口(不含扩权县)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补助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县给予补助,具体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县级财政在省和市(州)补助的基础上,承担20%财政补助额的“兜底”责任。
  (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省调增量、市调结构”的原则,对县级公立医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护理费价格进行调整,以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额的70%。其中,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6元,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9元,Ⅰ、Ⅱ、III级护理费上调9元。专家门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等项目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州发改、卫生、人社部门按现行规定制定,并 报省发改委、卫生厅、人社厅备案。
  门(急)诊、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护理费上调部分,各地要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门(急)诊诊查费调增6元全额报销。充分发挥医保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支撑保障作用,确保患者费用负担减轻。
  三、明确职责,统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责任。
  (二)加强医疗价格监管
  各地要结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按病种收费工作,严格控制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品种目录,严禁自立名目向患者收取医用耗材费用。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入手,采取监测出厂(口岸)价格、控制流通差率,开展价格专项调查和价格公示等方式,加强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用耗材价格监管。
  (三)发挥医保控费作用
  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各地医保部门要结合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等变化情况,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发挥医保政策对医药费用的导向控费作用。
  (四)强化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县级公立医院作为社会公益性机构,要按照医疗服务管理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成本核算和支出管控,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通过内部增效挖潜、降低内部成本费用,消化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部分减收,以承担起公益性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与取消药品加成同步实施。同时,各市、州要按照“市调结构”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分批、分步、分轻重缓急做好市、州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工作。各地不能因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而影响县级公立医院正常运转。各级发改、财政、卫生、人社、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咨询电话,耐心做好解释,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开展专项检查
  各地要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及时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差率执行前后的医药价格变化情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及时跟踪评估
  各地要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减收,并将财政应补助部分纳入同级预算安排,及时拨付补助经费。要同步做好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落实到位、医药价格政策以及医院实际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听取县级公立医院及群众意见,做到底数清、政策准、趋势明。各地请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出现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意见,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8月23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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