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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1-08    点击量:

  自2014年12月29日起,我院正式开通居民医保门诊患者刷卡报销业务,凡在我院门诊就医的参保居民均可持医保卡在门诊收费窗口实行即时联网报销。参保人员在我院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不含一般诊疗费),单次门诊支付限额为50元(包含一般门诊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一般门诊费)为200元。

  一、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注意事项:
  (一)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到次年3月20日,参保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续保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人员续保缴清当年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用的,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人员续保缴清次年医疗保险费用的,于次年的1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社区新参保的18周岁以下人员,自参保缴清当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年度内新出生的婴儿,在3个月内参保的,自参保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的住院报销待遇:
  (一)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扣除起付线标准后,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城镇居民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肝肾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在一个年度首先支付一次住院起付金之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1万元(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三)在我院参保居民的报销起付线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分为:A.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为80%;B. 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为82%。

  三、医保卡、证遗失后办理注意事项:
  (一)补办医保证:持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及1寸照片一张到医保局即办即领
  (二)补办医保卡: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证(若卡损坏的持坏卡)到县医保局(政务中心一楼(旭阳镇蓝帝大道278号))办理挂失及补卡登记,两个月后领卡。

医院地址:

荣县青阳街道荣州大道二段284号(新院区)
荣县旭阳镇北街207号(城北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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